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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站支行申请执行杨林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站支行,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8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站支行。负责人苟开平。被执行人杨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信公证处(2014)成蜀信内证执字第22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站支行申请执行杨林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林在建设银行成都燃灯寺支行账户内的存款76905.46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尹 筱 倩执行员 ���汤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理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