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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雄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贤峰、宁波港腾物资有限公司、宁波雄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2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保字第00026号申请人: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组织机构代码09961162-8。法定代表人:陈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国庆,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雄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北仑区新大路1785号208室。法定代表人:张贤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贤峰,男,1976年5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申请人:宁波港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新大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张贤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宁波雄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新大路1783号2幢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张贤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雄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贤峰、宁波港腾物资有限公司、宁波雄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宿松县苏皖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雄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贤峰、宁波港腾物资有限公司、宁波雄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哮豹代理审判员  陶家香人民陪审员  汪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