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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瓜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浙江光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方兴良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光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方兴良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瓜商初字第301号原告浙江光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蒙松。委托代理人沈智勇。委托代理人顾少核。被告方兴良。委托代理人潘伟军、任飞,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光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兴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光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光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光大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