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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6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东方与薛士昌、张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方,薛士昌,张涛,孟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611-1号原告刘东方。被告薛士昌。被告张涛。被告孟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方与被告薛士昌、张涛、孟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东方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告薛士昌的工资4000元、张涛的工资35000元、孟小波的工资35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刘恒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微山县留城路一处的房产(房产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东方的申请及其案外人刘恒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案外人刘恒所有的位于微山县留城路一处的房产(房产证号: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