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敏与欧阳家新,欧阳广驹,欧阳佩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黄敏,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廖巍峰,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家新,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欧阳广驹,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欧阳佩兰,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黄敏与被告欧阳家新、欧阳广驹、欧阳佩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贤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敏的委托代理人廖巍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家新、欧阳广驹、欧阳佩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敏诉称,原告与被告欧阳家新是朋友关系,被告欧阳广驹、欧阳佩兰是欧阳家新的父母。被告欧阳家新因急需资金周转,从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本金合计255万元。上述借款原告均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被告欧阳家新。2015年1月1日,被告欧阳家新与原告经对账,由被告欧阳家新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借款金额为255万元,借款利息为每月1%,从2014年10月20日起算,被告欧阳广驹、欧阳佩兰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并同意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三被告至今仍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据此,请求:1.判令被告欧阳家新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5万元;2.判令被告欧阳家新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8万元(利息计算方法:从2014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计至借款清偿日止,暂计起诉之日为8万元);3.判令被告欧阳广驹、欧阳佩兰对被告欧阳家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告欧阳家新、欧阳广驹、欧阳佩兰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其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及答辩。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及被告欧阳家新、欧阳广驹、欧阳佩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2014年10月20日签订的借据原件一份、兴业银行网上转账受理单原件十四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至2014年12月9日期间多次向被告欧阳家新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借款252.5万元,现金支付2.5万元,借款本金合计255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从2014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息1%计算,被告欧阳佩兰、欧阳广驹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欧阳家新、欧阳广驹、欧阳佩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认定。经庭审辨证、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全部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欧阳家新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黄敏借款。原告依约分别于2014年9月26日、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0月31日、2014年11月11日、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2月9日向被告欧阳家新转账支付借款4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40万元、30万元、22.5万元,合计252.5万元,原告另支付现金2.5万元。被告欧阳家新收到该借款后,均用于其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高冠威服饰有限公司发放工人工资、支付货款等。2015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欧阳家新、欧阳广驹、欧阳佩兰经对账,由被告欧阳家新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被告欧阳家新向原告合计借款255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1%,利息从2014年10月20日开始计算,被告欧阳广驹、欧阳佩兰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并同意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据》落款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被告在出具《借据》后至今仍未支付借款利息及本金。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15年2月28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欧阳广驹、欧阳佩兰是欧阳家新的父母。本院认为,被告欧阳家新向原告借款25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被告出具的《借据》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且三被告在出具《借据》后至今未支付借款利息及归还本金,原告请求被告欧阳家新归还借款本金255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问题。本案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借款合同自借款实际出借时生效。三被告出具的《借据》中已经明确利息从2014年10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据此,原告主张利息按借款本金255万元从2014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该借款利率标准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确认,但由于借款中有四笔实际出借时间晚于2014年10月20日,因此该四笔借款的利息应从实际出借之日起算,即借款中142.5万元从2014年10月20日起、20万元从2014年10月31日起、40万元从2014年11月11日起、30万元从2014年11月17日起、22.5万元从2014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院对原告的利息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欧阳佩兰、欧阳广驹自愿为被告欧阳家新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于被告欧阳家新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请求被告欧阳广驹、欧阳佩兰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欧阳家新、欧阳广驹、欧阳佩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欧阳家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敏归还借款本金255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就142.5万元从2014年10月20日起、20万元从2014年10月31日起、40万元从2014年11月11日起、30万元从2014年11月17日起、22.5万元从2014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欧阳广驹、欧阳佩兰对被告欧阳家新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黄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920元、财产保全费4605.55元,合计18525.55元(原告黄敏已预交),由被告欧阳家新、欧阳广驹、欧阳佩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贤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丽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