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沪昌达包装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沪昌达包装印刷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2814号原告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沂河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支炳松,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维法,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北京沪昌达包装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大宅村。法定代表人米小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沪昌达包装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三千零七十元、保全费一千二百二十二元,由原告山东亿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悦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