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耀春与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高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945号原告刘耀。被告高才。原告刘耀春与被告高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仕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