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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韩生辉与白应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生辉,白应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361号原告韩生辉。被告白应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生辉与被告白应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生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白应兴已私下达成协议,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生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生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韩生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慕翠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