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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执字第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蒋莉与巴志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莉,巴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0101号申请执行人蒋莉,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巴志新,男,1982年2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蒋莉诉被执行人巴志新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红民初字第5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莉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志新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蒋莉金钱88350.12元的义务。本案执行中,本院查询了金融机构、房产管理局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巴志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红民初字第5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育审 判 员 吴 杰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