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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商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宝平与孙宝柱、孙金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平,孙宝柱,孙金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115号原告陈宝平,居民。委托代理人倪同祥,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宝柱,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加龙,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金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平与被告孙宝柱、孙金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平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宝平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4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陈宝平负担。审判员  安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