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中民终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淮中民终字第00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方晓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徐伟,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晓祥、被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2003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下半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22日婚生子杨展贤出生。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夫妻关系出现矛盾,原告曾起诉离婚,原审于2014年4月3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和好,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2日婚生一子杨展贤,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已分居两年多,原告曾于2014年3月1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杨展贤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被告陈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审认为,原、被告系自由相识恋爱并经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系合法婚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引起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说明双方有感情基础;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且生育一子,说明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原、被告只要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多沟通、多交流,互谅互让,和好是有可能的,且原告杨某未能提供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对原告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诉人自2012年9月起与被上诉人分居生活至今已2年以上,上诉人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离婚条件。请求二审改判支持上诉人的离婚请求。被上诉人陈某答辩称:上诉人与答辩人没有分居生活2年以上,上诉人有时回来居住,上诉人之所以闹离婚是因为有第三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陈述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其在外面与朋友玩,被上诉人老管他,双方发生争吵,另双方遇到问题意见不一致,经常争吵。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并且生育一子。在婚姻关系初期夫妻感情很好,后因为生活琐事双方逐渐产生矛盾,加之彼此沟通协商不够,导致上诉人先后两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但依据上诉人的一、二审陈述及举证,双方只是因为生活琐事以及对某些问题的看法、意见不一致而已,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和利害冲突。有矛盾要找出矛盾的缘由及解决的办法,双方对一些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是正常的,可以通过多交流沟通达成共识。只要双方相互谅解和尊重,多从家庭、子女的利益考虑,夫妻感情可以和好。原审为了挽救双方的婚姻和家庭,判决不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正确。上诉人杨某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 华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阮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仲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