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姚宇豪与邸贺武、范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宇豪,邸贺武,范志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姚宇豪,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邸贺武,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青山区。被告范志强,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青山区。原告姚宇豪诉被告邸贺武、被告范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树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宇豪、被告邸贺武、范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宇豪诉称,2014年2月1日,在鼎盛云天,二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报警,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民族东路派出所出警处理,原告被打伤后,被送往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6965.11元、误工费3600元、营养费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909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共计136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邸贺武辩称,二被告和原告都是代驾,2015年2月1日晚上八点半到九点,在鼎盛云天,原告把车辆的远光灯打开对着被告,二被告在车上被远光灯照的受不了,就下车找原告去了,拉扯当中就打起来了。被告打原告是事实,但是因原告先挑起来的事情。被告范志强辩称,和被告邸贺武的答辩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在两个代驾公司从事代驾服务。2015年2月1日晚8:30分许,在昆区鼎盛云天饭店,原告与二被告在外面等业务时,由于原告汽车的灯光照到二被告汽车,二被告到餐厅找到原告说理,发生争执,二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向公安局报警,后到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6965.11元,医院诊断:头部外伤、头皮裂伤。另查明,2015年2月2日,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作出包公昆行罚决字(2015)164、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给予邸贺武、范志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上述事实,有诊断、病历、票据、处罚决定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代驾人员,在揽活过程中,由于原告汽车的灯光照到二被告的脸上,二被告找原告说理时,引起打架,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二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请求,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原告住院8天,结合相关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的请求,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考虑1人陪护,依据相关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原告提供单位扣款证明但未提供出事前三个月工资明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的请求,原告未构成伤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的请求,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的请求,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邸贺武、范志强赔偿原告姚宇豪医疗费4875.58元;二、由被告邸贺武、范志强赔偿原告姚宇豪住院伙食补助费224元;三、由被告邸贺武、范志强赔偿原告姚宇豪护理费574.82元;四、由被告邸贺武、范志强赔偿原告姚宇豪误工费574.82元;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合计6249.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姚宇豪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姚宇豪负担21元,被告邸贺武、范志强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树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普莉娅附:赔偿计算清单对双方因打架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原告负30%的责任,被告负70%的责任。一、医疗费:4875.58元,6965.11元×70%。二、住院伙食补助费:224元,40元×8天×70%。三、护理费:574.82元,1人护理,计算住院期间8天,36953元÷12月÷30天×8天×70%。四、误工费:574.82元,36953元÷12月÷30天×8天×70%。附:本判决及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