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丁x与被告牛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546号原告丁x,女,汉族。被告牛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与被告牛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x负担。审判员 赵增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怡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