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包飞与重庆百优达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飞,重庆百优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985号原告包飞,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周湘,重庆市渝北区回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百优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路镇建新路6号附1号10-6(旭光丽城7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林森。本院在受理原告包飞与被告重庆百优达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