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邓某财产分割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邓某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7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实际居住地在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西侧正商红河谷25号楼1单元17层1703室,本案依法应由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新郑市辖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属于郑州市金水区辖区,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