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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经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与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经商初字第27号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峰,总经理。被告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现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明达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苑振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华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