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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乌宏渊申请执行卢伟东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421-1号申请执行人乌宏渊,男,1960年8月5日生。被执行人卢伟东,男,1971年10月11日生。乌宏渊申请执行卢伟东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卢伟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乌宏渊出资款485975元。案件受理费10906元,由乌宏渊承担3906元,卢伟东承担70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出资款4859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31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1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伟东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50339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