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与周立芹、宋鹏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周立芹,宋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胡金宝,行长。被执行人周立芹。被执行人宋鹏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昌商初字第508民事判决书,已通知被执行人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宋鹏强及其妻子刘晓娜(身份证号××)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存款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元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