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启执字第03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孟天石与朱允昶、顾惠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3969号申请执行人孟天石。被执行人朱允昶。被执行人顾惠英。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孟天石与被执行人朱允昶、顾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启滨民初字第0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朱允昶、顾惠英应于2014年11月30日归还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并负担受理费6170及逾期利息。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朱允昶名下有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并为本院冻结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321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及执行风险,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已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请求暂停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滨民初字第0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分期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黄 巍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玉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