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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自贡国平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俊林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国平物资有限公司,四川俊林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国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张令富,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俊林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毛婷婷,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自贡国平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俊林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生效的(2015)自流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四川俊林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自贡国平物资有限公司437,268.4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俊林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贡国平物资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运河审判员  杨 斌审判员  关 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