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二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薛建新与武汉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查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建新,武汉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查峰,铜陵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薛建新,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委托代理人:黄国华,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金良,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武汉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性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查峰,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审被告:铜陵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广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建国,铜陵县钟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薛建新诉原审被告武汉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查峰、铜陵县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史 媚审 判 员 焦能才人民陪审员 孙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锦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