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行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运仓、赵丹与曹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临行执字第124号赵运仓、赵丹:你(单位)与曹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30万元。(2)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500元。开户银行:临颍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户名:临颍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