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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官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王恩宏与王庆鹏、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宏,王庆朋,张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王恩宏,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庆朋,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张洪波,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恩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洪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