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官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王恩宏与王庆鹏、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宏,王庆朋,张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王恩宏,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庆朋,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被告张洪波,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恩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洪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