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容海鹰与石盛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海鹰,石盛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容海鹰。被告石盛坐。本院在审理原告容海鹰诉被告石盛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容海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海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容海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XX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伍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