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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容海鹰与石盛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海鹰,石盛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容海鹰。被告石盛坐。本院在审理原告容海鹰诉被告石盛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容海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海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容海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XX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伍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