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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63号原告马某某,女,1991年7月21日生,汉族。被告武某,男,1990年6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称考虑到父母及孩子且鉴于被告已作出承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秀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燕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