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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沈永荣与马述钦、余美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荣,马述钦,余美音,黄起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沈永荣,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马述钦,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告余美音,女,汉族,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告黄起告,男,汉族,1967年6月21日出生,住三明市大田县。原告沈永荣与被告马述钦、余美音、黄起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军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永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述钦、余美音、黄起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永荣诉称,2010年12月30日,被告马述钦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黄起告自愿为被告马述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至今未偿还,借款时被告马述钦与被告余美音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共同承担上述债务。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马述钦、余美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6%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的利息;2、被告黄起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马述钦、余美音、黄起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0日,被告马述钦由被告黄起告担保向原告沈永荣借现金20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载明:被告马述钦向原告沈永荣借人民币200000元,借款人无法偿还该借款时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述钦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被告黄起告在连带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任何款项,故引发诉讼。另查明,被告马述钦向原告沈永荣借款时与被告余美音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表、原告的陈述在案为证。被告马述钦、余美音、黄起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席庭审,依法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马述钦向原告沈永荣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马述钦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年利率5.6%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还款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系被告马述钦、余美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马述钦、���美音共同偿还,理由合法,应予以支持。被告黄起告自愿为被告马述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述钦、余美音、黄起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述钦、余美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沈永荣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年利率5.6%支付自2015年1月26日至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的实际还款日止的利��。二、被告黄起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马述钦、余美音、黄起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珊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