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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济宁友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某、章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刘某,章某,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章某。被执行人霍某。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申请执行刘某、章某、霍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9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