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执行付国生与齐有和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国生,齐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付国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文,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齐有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付国生与齐有和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付国生于2015年4月13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甘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