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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执行付国生与齐有和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国生,齐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付国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文,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齐有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付国生与齐有和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付国生于2015年4月13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甘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