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姚学林与宜肇林、乔新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学林,宜肇林,乔新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李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649号原告姚学林,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委托代理人唐喜政,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宜肇林,男,成年,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乔新江,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南侧26号。负责人廉文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翔,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王秀鹏,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学林与被告宜肇林、乔新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李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姚学林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肇林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宜肇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学林撤回对被告宜肇林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