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行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国正与叶志华、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正,叶志华,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行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正,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陈丽静,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志华,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丽,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23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杭执行员 陈勇执行员 陈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