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林瑞明与李振英...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瑞明,李振英,罗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林瑞明,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郭佳宜。被执行人:李振英,住广东省台山市。被执行人:罗伟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立案执行林瑞明申请执行李振英、罗伟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振英、罗伟强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申报财产。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李振英、罗伟强的财产报告程序。审判员 陈文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婧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