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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沂源盛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吴成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源盛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吴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438号原告:沂源盛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药玻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周庆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峰,沂源盛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妮娜,沂源盛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吴成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盛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成刚纠纷一案中,原告沂源盛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沂源盛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吴成刚已和解处理完毕,特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源盛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