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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大荔厚德商贸有限公司、兰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大荔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623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冯村镇。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同原告。被执行人大荔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兰某某,男,汉族,住大荔县冯村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3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大荔某某有限公司、兰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荔��某有限公司、兰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9219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大荔某某有限公司、兰某某在中国银行大荔县支行开户账号XXX卡内92198.5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