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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行非审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子奇、邓影计划生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子奇,邓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涡行非审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48594837-6。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伟,男,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人民政府代征站行政执法员。委托代理人:杜家德,男,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人民政府代征站行政执法员。被执行人:陈子奇,男,1982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陈大行政村陈大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12231982********。被执行人:邓影,女,1980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陈子奇之妻,身份证号3412231980********。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陈子奇、邓影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涡征决(2014)23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涡征决(2014)23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履行催告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涡征决(2014)230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侠审判员 蒿新云审判员 罗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