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淄博胜兴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胜兴纺织有限公司,淄博圣河工贸有限公司,韩玉林,牛婷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商初字第75-2号原告淄博胜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南郊镇大庄村。法定代表人陈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科,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淄博圣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高萌路。法定代表人韩玉林,经理。被告韩玉林,淄博圣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牛婷婷,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胜兴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圣河工贸有限公司、韩玉林、牛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淄博胜兴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淄博圣河工贸有限公司、韩玉林、牛婷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胜兴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6.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620.00元,共计人民币3886.00元,由原告淄博胜兴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龙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