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明山与被执行人任维新、董兆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牛明山。被执行人任维新。被执行人董兆波。申请执行人牛明山与被执行人任维新、董兆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健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标的60750元。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任维新的农行新汶孙村分理处工资账户。经本院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王维军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