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穆某,陈某乙,石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3年4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穆某,因赌博于2014年6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因本案于2014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石某,因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穆某、陈某乙、石某、张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颜利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穆某、陈某乙、石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被告人张某乙、陈某甲、穆某、陈某乙、张某脱逃,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对上述五名被告人中止审理;后因被告人张某乙、陈某甲、穆某、陈某乙归案,本院依法对上述四名被告人恢复审理。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乙伙同令狐某(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塘湾村某号农宅内纠集参赌人员王某乙、任某、张某丙等人以麻将“二八杠”的形式赌博,从中抽头、放资获利人民币10000元。2.2014年6月4日至6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穆某、陈某乙、石某伙同孔某、令孤某、马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纠集任某甲、曹某、王某乙、许某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戚家池社区某甲号、某乙号农宅、曹家桥社区某号农宅以及北干街道兴议村某组某号拆迁房多次聚众赌博,并从中渔利。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作为赌场股东,被告人陈某乙在赌场中放资,被告人石某在赌场中洗牌,上述五名被告人参与聚众赌博11场,抽头、放资获利共计人民币106500元,被告人陈某乙、石某均从赌场股东处拿取固定报酬;被告人穆某作为赌场股东,参与聚众赌博6场,抽头、放资获利人民币55300元。被告人张某乙于2014年8月27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8月28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取保候审期间,其二人经公安机关通知未及时到案,后在刑拘上网追逃期间,于2015年3月24日再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聚众赌博的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穆某、陈某乙被抓获归案后亦均如实供述了上述聚众赌博的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另查明,同案犯马某某、穆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690元,该款已予没收,并上缴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穆某、陈某乙、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令狐某、马某某、孔某、穆某某的供述,证人任某甲、曹某、王某甲、向某某、张某丙、白某、李某、王某乙、任某乙、许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暂住证复印件,本院(2014)杭萧刑初字第1929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入所××及伤情检查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穆某、陈某乙、石某结伙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乙、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有违法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乙、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穆某、陈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23日,至2016年2月1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21日,至2016年2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20日,至2016年2月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穆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8日,至2015年11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陈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26日,至2015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石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尚未追回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甲、穆某、陈某乙、石某犯罪所得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睿人民陪审员  罗媚媛人民陪审员  郑林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