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皓祥模具五金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明瑞自动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皓祥模具五金有限公司,中山市明瑞自动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中山市皓祥模具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大岭工业区12号。法定代表人:赵丽林。被告:中山市明瑞自动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科技大道西电子基地厂房第二座二楼西。法定代表人:郑华瑞。原告中山市皓祥模具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明瑞自动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中山市皓祥模具五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下午15时整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火炬开发区法庭进行开庭,原告中山市皓祥模具五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市皓祥模具五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为480元,诉讼保全费484元,合计964元(该款原告已已付),由原告中山市皓祥模具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