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州开发区宇辉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广厦金龙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州开发区宇辉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广厦金龙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海合冷弯型钢有限公司,钱吉,严锦青,张森,郑雅萍,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237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负责人赖添华。委托代理人黄榕城,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素娟,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福州开发区宇辉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兴业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严锦青。被申请人福建广厦金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8号5-3S房。法定代表人叶文。被申请人福建海合冷弯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叶文。被申请人钱吉,男,汉族,1964年7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严锦青,女,汉族,1967年4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张森,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申请人郑雅萍,女,汉族,1981年6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申请人叶文,男,汉族,1967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2015)榕民初字第318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申请人福州开发区宇辉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广厦金龙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海合冷弯型钢有限公司、钱吉、严锦青、张森、郑雅萍、叶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钱吉名下若干房产;2、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开发区宇辉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广厦金龙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海合冷弯型钢有限公司、钱吉、严锦青、张森、郑雅萍、叶文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钱吉名下若干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福州开发区宇辉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福建广厦金龙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海合冷弯型钢有限公司、钱吉、严锦青、张森、郑雅萍、叶文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3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闳引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代理审判员 魏 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鲍日香附:本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2015)榕民保字第237号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