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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胡殿国与长春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博、温长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殿国,长春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博,温长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05号原告:胡殿国,男1963年3月9日生,住德惠市。被告长春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博,男,成年人,汉族,住德惠市内。被告温长民,成年人,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殿国诉被告长春市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博、温长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350元。邮寄送达费144元返还原告。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