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蔡枝梅与徐牛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枝梅,徐牛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36号原告:蔡枝梅。被告:徐牛兵。本院在原告蔡枝梅诉被告徐牛兵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鑫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