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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蔡枝梅与徐牛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枝梅,徐牛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36号原告:蔡枝梅。被告:徐牛兵。本院在原告蔡枝梅诉被告徐牛兵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鑫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