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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邵培娣与尹惠英、沈凤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培娣,尹惠英,沈凤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67号原告:邵培娣。被告:尹惠英。被告:沈凤如。原告邵培娣与被告尹惠英、沈凤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培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培娣撤回对被告尹惠英、沈凤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邵培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濮建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