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与叶东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叶东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48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负责人:陈骐奋。委托代理人:金毅聪。委托代理人:楼瞻。被告:叶东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与被告叶东武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支行(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超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