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苏春录与刘国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春录,刘国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44号原告苏春录,男,汉族,1982年2月9日出生,住库车县。被告刘国炳,男,汉族,1962年1月10日出生,住库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春录诉被告刘国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春录于2015年4月13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春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春录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秀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晏 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