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庞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龙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龙,男,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5日被临时寄押,同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周金玲,黑龙江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龙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丹丹、代理检察员徐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龙及其辩护人周金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龙因迷恋赌博而产生从汽车租赁公司骗取车辆后质押借款用于赌博的想法。2014年1月至2月期间,庞龙先后与三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三台汽车,随后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恒大绿洲小区门前质押给李某某(已判决),约定如庞龙不能还钱车辆就过户给李某某。后庞龙更换联系方式,与租赁公司失去联系。庞龙通过上述手段共获赃款78+000元,除交租车押金外,剩余赃款均被其赌博挥霍。现赃物已返还被害单位。1.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庞龙与被害单位哈尔滨金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车牌号为黑A8R5**北京现代ix35型吉普车一辆(价值150+000元),支付租赁费用和抵押金19+100元,承租期为2014年1月26日至2月15日。当日,庞龙即将此车以30+000元的价格质押给李某某,并签订买卖协议,李某某扣除利息后支付庞龙21+000元。2.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庞龙与被害单位哈尔滨鑫途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车牌号为黑AXS2**大众途观型轿车一辆(价值190+000元),支付租赁费用和抵押金人民币16+750元,承租期为2014年1月28日至2月12日。后庞龙于2014年2月8日将此车以50+000元的价格质押给李某某,并签订买卖协议,李某某扣除利息后支付庞龙人民币40+000元。3.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庞龙与被害单位哈尔滨小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车牌号为黑A4Q8**雪佛兰克鲁兹型轿车一辆(价值50+000元),支付租赁费用1+200元,承租期为2014年2月14日至2月20日。后庞龙于2014年2月17日将此车以40+000的价格质押给李某某,并签订买卖协议,二人约定李某某先期支付20+000元,扣除利息后,李某某实际支付庞龙17+000元。综上,被告人庞龙共实施合同诈骗犯罪3起,诈骗数额为352+950元。经侦查,被告人庞龙于2014年9月5日被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八五四公安分局在牡丹江八五四农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物证黑A8R5**黑色北京现代IX35一台、黑AX2**黑色大众途观一台、黑A418**黑色科鲁兹一台,书证哈尔滨市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汽车租赁合同、买卖车辆协议书,证人李某某、朴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代表人郝柏灵、王秀信、昝晓雨的陈述,被告人庞龙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无异议。被告人庞龙的辩护人认为庞龙在租赁车辆时使用真实身份,用车辆质押借款少量金钱,后因他人未及时归还对庞龙的借款,导致庞龙无法将车辆赎回,故庞龙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应民事纠纷处理,庞龙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庞龙因赌博输钱而产生从汽车租赁公司骗取车辆后质押借款用于偿还赌债。2014年1月至2月期间,庞龙先后三次分别与三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三台汽车,后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恒大绿洲小区门前质押给李某某(已判刑),共获取赃款78+000元。后庞龙更换联系方式,与租赁公司失去联系。现赃物由李某某返还被害单位。1.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庞龙从被害单位哈尔滨金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黑A8R5**北京现代ix35型吉普车一辆(价值150+000元),支付租赁费用和抵押金19+100元。当日,庞龙即将此车质押给李某某,李某某支付庞龙21+000元。2.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庞龙从被害单位哈尔滨鑫途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黑AXS2**大众途观型轿车一辆(价值190+000元),支付租赁费用和抵押金16+750元。后庞龙于2014年2月8日将此车质押给李某某,李某某支付庞龙40+000元。3.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庞龙从被害单位哈尔滨小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车牌号为黑A4Q8**雪佛兰克鲁兹型轿车一辆(价值50+000元),支付租赁费用1+200元。后庞龙于2014年2月17日将此车质押给李某某,李某某支付庞龙17+000元。综上,被告人庞龙共实施合同诈骗3起,诈骗数额共计352+950元。经侦查,被告人庞龙于2014年9月5日被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八五四公安分局在牡丹江八五四农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1、车牌号为黑A8R5**号北京现代IX35型车辆一台、黑AX2**号大众途观型车辆一台、黑A418**号科鲁兹型车辆一台:被告人庞龙以租赁名义骗得的车辆情况;证据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本案的由来及被告人庞龙于2014年9月5日在牡丹江八五四农场被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八五四公安分局抓获;证据3、被告人庞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庞龙身源情况及无前科劣迹;证据4、哈尔滨小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金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鑫途顺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害单位的主体身份情况;证据5、庞龙与哈尔滨小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2014年2月14日在小米汽车租赁公司承租车牌号为黑A4Q8**的雪佛兰克鲁兹轿车一辆,承租日期为2014年2月14日至2月20日,共支付租金1+200元;证据6、庞龙与哈尔滨鑫途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庞龙于2014年1月28日在鑫途顺汽车租赁公司承租车牌号为黑AXS2**的大众途观车一辆,承租日期为2014年1月28日至2月12日,共支付租赁费用和抵押金16+750元;证据7、庞龙与哈尔滨金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庞龙于2014年1月26日在金晟汽车租赁公司承租车牌号为黑A8R5**的现代ix35吉普车一辆,承租日期为2014年1月26日至2月15日,共支付租赁费用和抵押金19+100元;证据8、庞龙与李某某签订的买卖车辆协议书三份:庞龙将骗得的车辆质押给李某某的情况;证据9、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扣押黑A8R5**北京现代ix35吉普车一辆、大众途观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雪佛兰克鲁兹小型轿车一辆,上述车辆已返还被害单位;证据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庞龙一共卖给其三台车,第一台车是2014年1月26日,在庞龙处买的北京现代IX35,其给了庞龙3万元,扣了9+000元利息;第二台车是2014年2月8日,在庞龙处买的红色途观,其给了庞龙5万元,扣除1万元的利息;第三台是2014年2月17日,在庞龙处买的一台科鲁兹轿车,其给了庞龙2万元,还差庞龙2万。其和庞龙都是在恒大绿洲门口交易的,直接给庞龙的现金。庞龙还不上其钱,拿着机动车登记证过来过户到其名下,因为签的是买卖协议。证据11、证人朴某某的证言:车牌号为黑A8R5**的现代ix35吉普车是其于2013年12月6日购买,共花费193+000元。2014年1月6日其将该车委托金晟租赁公司出租;证据1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其是李某某的妻子,2014年4月2日将李某某买的黑A8R5**号北京现代IX35型车辆、黑AX2**号大众途观型车辆、黑A4Q8**号雪佛兰科鲁兹型车辆开到公安机关;证据13、被害单位代表人郝柏灵的陈述:庞龙是2014年1月28日20时在其经营的公司租了一辆红色大众途观车,车牌号是黑AXS2**,租金为450元一天,租期15天,押金10+000元,共交给其16+750元。2014年2月11日起,庞龙电话关机。2月13日,庞龙用一陌生号与其联系称不在哈尔滨,车在他朋友手里,过两天回来续约合同,其不同意,后庞龙手机关机找不到人。经查询车上的GPS发现,车停放在松北区汤原街一小区院内李某某的车库里,李某某说车是庞龙卖给他的,不归还。同时得知庞龙在哈尔滨小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哈尔滨金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也租了车,并卖给了李某某;证据14、被害单位代表人王秀信的陈述:2014年2月14日,庞龙来其经营的小米汽车租赁公司租了车牌号为黑A4Q8**克鲁兹轿车,合约期为2014年2月14日至2月20日,每天价格200元。庞龙把身份证复印件及电话号码留下并交给公司六天租车费用1200元后,把车开走,后与庞龙失去联系。通过查GPS跟踪器,发现车在松北区郝家屯李某某的院内,李某某不给车。后找到庞龙,庞龙说抵押车的钱赌博输了,没有说过有人欠庞龙钱;证据15、被害单位代表人昝晓雨的陈述:2014年1月26日,庞龙在其经营金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每天价格350元租赁了一辆黑A8R5**号的现代ix35吉普车,租赁期限是2014年1月26日至2月15日。庞龙向公司交租金7+000元,押金10+000元。后与庞龙失去联系,经查GPS跟踪器,发现车在松北区汤原街李某某的车库里,李某某说现代ix35车是庞龙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的;证据16、被告人庞龙的供述:其在2013年期间在电玩城输了不少钱,就想到了租车后卖掉的想法。2014年春节左右,其从省政府附近的租车公司交了18+000元或15+000元的押金,用身份证、驾驶证的复印件租走了一台现代ix35轿车,随后把这台车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扣了9+000元利息,给其21+000元。10多天后,其又从网上找了一家租车公司,在医大二院门口交了1.9万元的押金和租车费,租了一辆红色途观车,车让其以5万元卖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扣了大约1万元的利息,其拿走了4万元。20多天后,其在双城民乐加油站附近,以1.5万或1.7万元租车费用和押金租了一台克鲁兹轿车,后卖给李某某,当时李某某答应4万元收这台车,因手里没这么多钱先给其1.7万元。其租赁途观车的那家公司找过其,其补交8+000元,后来其就把电话换掉跑了;证据17、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北京现代ix35小型普通客车的市场价格为150+000元,大众途观小型普通客车的市场价格为190+000元,雪佛兰克鲁兹小型轿车的市场价格为50+000元;证据18、辨认笔录:2014年4月1日,在哈尔滨市公安局辨认室,在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李某某辨认出3号为庞龙。根据被告人庞龙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庞龙与李某某签订的买卖车辆协议书等证据,足以认定庞龙系因赌博输钱而产生的以租车为手段骗取租赁公司财物的想法,在实施租赁车辆后将车辆质押给李某某,得到的赃款78+000元都被其挥霍,后庞龙逃到牡丹江,手机换号,与租赁公司及李某某失去联系,此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辩护人提出的庞龙租车时没有非法占有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为证实其在租车借款时有偿还能力而向法庭出示的欠条复印件、庞龙催款短信复印件、证人庞某某、孙某某的证言,本院认为庞龙是否存在债权与其因赌博输钱产生骗取租赁车辆的故意无关,故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庞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庞龙有以下量刑情节:1、能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2、赃物已返还,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李++岩代理审判员 聂珊娜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久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