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醴法执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黎全海与贺庭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全海,贺庭竹,醴陵市霖都玻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1247号申请执行人黎全海,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贺庭竹,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醴陵市霖都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左权南路72号。法定代表人张天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醴陵市人民法院(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曾祥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望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