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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洪平与聊城东昌府区亿安汽车玻璃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洪平,聊城东昌府区亿安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洪平,市民。委托代理人程书元,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聊城东昌府区亿安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昌丰棉业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京锁,经理。再审申请人刘洪平因与被申请人聊城东昌府区亿安汽车玻璃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27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洪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陈正飞审判员  吴艳锋审判员  于景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