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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春梅,吴卉深,周博文,吴卉玑,周建新与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梅,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席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梅,吴卉深,周博文,吴卉玑,周建新被执行人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席得胜,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华港公寓407房,原深圳市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批捕,现在逃)。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非法经营案件,本院作出的(2005)深罗法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进行扣划,并将扣划的财产按照未赔付金额的比例17.3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坤赞审 判 员  唐海彪代理审判员  孙吉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