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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洁与兰勇、丁木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兰勇,丁木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24-2号申请执行人:李洁,女,汉族,住什邡市皂角。法定代理人:李志强(李洁之父),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兰勇,男,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被执行人:丁木巧,女,汉族,住址同上。李洁与兰勇、丁木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什邡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洁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兰勇、丁木巧愿意按2013年9月17日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并承诺在6个月内将已欠的3000元补上,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什邡市人民法院(2004)什邡民初字第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