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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邝金桃与钟知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金桃,钟知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214号原告邝金桃。被告钟知真。本院在审理原告邝金桃诉被告钟知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邝金桃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金桃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金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邝金桃负担。审判员  黄焕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泽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