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邝金桃与钟知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金桃,钟知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214号原告邝金桃。被告钟知真。本院在审理原告邝金桃诉被告钟知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邝金桃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金桃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金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邝金桃负担。审判员 黄焕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泽洪 来源:百度搜索“”